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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有关要求的通告
- 2020-09-30-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 明确了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经营,按证排污,自证守法。为解读宣讲好排污许可证后环境管理的政策要求,帮扶促进排污单位进一步落实好主体责任,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息公开(一)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系统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应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三)排污单位应按《管理办法》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四)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二、自行监测(一)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要求,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证监测数据的质量,对提交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三)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设备、设备联网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四)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在四川省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发布自行监测数据。(平台网址:http://182.148.109.182:6666/hb/login,账号、密码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获取)三、执行报告(一)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要求,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二)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季度、月执行报告并公开,并保存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执行报告。四、台账管理(一)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二)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三)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五、按期整改领取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的排污单位,应严格落实整改通知书各项要求,按计划完成整改措施。(一)整改期间,排污单位要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排放标准限值,按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等。(二)整改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程序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在整改期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鼓励排污单位提前完成整改并报送申请材料。排污单位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三)逾期未完成整改,排污单位未在整改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予以处罚。六、及时变更排污单位若出现《管理办法》中第四十三条中的任一情形,如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情况均应按《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实际保持一致,确保排污许可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七、办理延续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到期未延续的排污许可证视为无效,排污单位继续排污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予以处罚。